涉及医院、药店江西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时间:

2024-12-03

  2023年◆■■,江西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数字经济、民生领域和重点行业等领域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仿冒混淆等各类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促进公平竞争,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依据第二十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

  当事人在某直播平台销售陶瓷产品时★■,未经某陶瓷研究所的同意,擅自在其制作的某型号陶瓷主人杯底款标注“某陶瓷研究所”字样。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摆放的宣传海报和宣传牌所宣称的医生荣誉资质、擅长领域及医院荣誉资质等内容与实际不符,不能提供宣传海报及宣传牌所宣称内容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依据第二十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依据第二十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销毁侵权授权书,罚款10万元◆★◆。

  当事人通过网络下载授权书模版并将被授权人名称改成当事人名称◆★◆,在销售其服务商品的过程中使用该虚假授权书,声称其为某知名网络运营公司官方指定流量供应商,且承诺为客户购买流量。

  当事人为更好地销售某品牌蛋白粉■★■◆◆,在空白海报纸上填写相关产品具有增强免疫力、预防感冒、激活人体细胞、促进身体生长、抵抗细菌和感染等夸大功效的宣传用语,并张贴在药店内进行宣传。

  当事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构成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依据第十八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2万元■■★。

  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构成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依据第十八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3万元◆◆。

  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经营的店铺中销售智能马桶★■■■,首页显示有“某品牌智能马桶全自动无水压限制一体即热语音电动虹吸式坐便器”的链接内容和图片,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品牌智能马桶的品牌授权、生产资质■★、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